南方日報訊 (記者/戴曉曉 通訊員/王鷗)17日,鹽田法院對原深圳市羅湖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陳學度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學度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鹽田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學度在擔任深圳市羅湖區東曉街道辦事處、翠竹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長期違規將東曉街道辦事處、翠竹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工程項目發包給陳某捲(另案處理)所掛靠的多家公司。為了表示感謝,陳某捲於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節期間分六次共送給陳學度港幣58萬元、人民幣2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陳學度的親屬代其退繳全部受賄款港幣58萬元、人民幣2萬元。
  關於被告人陳學度及其辯護人稱陳學度系自首的問題,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學度不屬於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的是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線索所針對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學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陳學度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學度積極退贓,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學度表示將與辯護律師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原標題:受賄40餘萬 一審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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