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導致連續虧損。近日,公司張貼告示稱,為改變公司困局,決定裁減23名員工,我也在其列。我與公司簽訂過5年勞動合同,家中只有我一人就業,且有年幼子女需要撫養,生活相比其他被留用人員困難。請問,我能否拒絕接受公司裁員的決定?
  讀者 楊曉嫻
  楊曉嫻讀者:
  你有權拒絕接受公司對你的裁員決定。
  一方面,公司的裁員行為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從你反映的情況看,公司未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自行貼出裁員公告的行為違法。
  另一方面,公司不應將你作為裁減對象。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長達5年,且家中只有你一人就業,加之還有子女需要撫養,屬於應當優先留用人員之列。
  本報法律組  (原標題:單位裁員不能想裁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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